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期村排**号,住南康区**街道办事处龙珠安置点,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2018年3月下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了获取租金和提成,同意袁章锋(已判刑)在赣州市南康区**街道**街**路其经营的一家麻将馆内摆放一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黄某某负责将游戏币出售给赌客进行赌博并与赌客结算后将老虎机的营利上交给袁章锋。黄某某从中收取老虎机的摆放租金500元/月和老虎机营利额10%的提成。经查,黄某某共上交违法所得7550元钱给袁章锋,黄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55元钱。
2019年9月份,侦查人员传唤黄某某前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0日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8日,黄某某退缴非法所得125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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