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崇仁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崇仁县**镇****村路段驾驶自己的赣F*****小型汽车挪车起步时,因疏于观察,未能发现前方行人黄某甲(2岁,系黄某某女儿)在其车前由右侧往左侧步行,导致小车直接碰撞并碾压被害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甲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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