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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525199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崇仁县********号。20201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崇仁县**镇****村路段驾驶自己的赣F*****小型汽车挪车起步时,因疏于观察,未能发现前方行人黄某甲(2岁,系黄某某女儿)在其车前由右侧往左侧步行,导致小车直接碰撞并碾压被害人黄某甲,造成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交通事故。

经崇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甲不负此事故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崩裂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被害人黄某甲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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