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镇***号,现住内乡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东风牌小型汽车,从南关国亮餐馆往南行驶至内乡县消防队路口南20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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