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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9********,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号,现住内乡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东风牌小型汽车,从南关国亮餐馆往南行驶至内乡县消防队路口南200米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61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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