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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硕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新疆和硕县人,住新疆和硕县**镇**团。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殴打他人、盗窃于2017年3月30日被新疆焉耆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6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5月6日被新疆焉耆垦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和硕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和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吕某某、高某某在和硕县**团**吕某某房子吃饭饮酒,17时许黄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驾驶新******号轻型普通货车,承载吕某某、高某某二人,由吕某某家前往和硕县清水河农场吾某某家,行驶至和硕县西地社区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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