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户籍所在地本市范岗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39公里处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