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本市范岗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号小型汽车沿烟汕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39公里处时,被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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