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花苑****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沪C74****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港区**大道**省道路口,后黄某甲将沪C74****号小型轿车交由张某某驾驶,张某某驾车行驶至嘉兴市港区**大道**路口南侧200米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调查笔录、机动车驾驶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