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6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路与**大道丁字路口**红绿灯路段左转弯时,与正在**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赣******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84.9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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