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乡**村**号,无前科。黄某某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7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在黄某某所承包的广丰区少阳乡黄家山村决里的马家柚种植基地内采摘马家柚,黄某某进行阻拦,后双方因马家柚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黄某某便随手用基地内锄草的木质镰刀刀把殴打黄某乙的腿部,黄某乙用左手进行格挡。该行为造成黄某乙左侧大腿腓骨骨折,后经广丰丰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构成轻伤二级伤情。2020年11月20日,黄某乙和黄某某二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到位,黄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黄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黄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黄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经与被害人黄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支付到位,已经取得黄某乙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