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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4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20年7月8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次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019年期间,由于保丰水库扩建的需要,上高县翰堂镇政府多次要求黄某某砍伐该镇“宝丰”山场的林木(乡政府已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黄某某为便于管理山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该山场10余亩的林木,滥伐林木蓄积21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不起诉人黄某某自首到案,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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