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6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郑喜燕,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树形,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广西贵港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8年11月,该公司经过申请,其公司的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获得了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广西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人民币七十万的项目补贴的资格,项目采取的是先建后补的方式补贴,补贴比例为2:1。2019年3月至6月,该公司在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的**农场**队的位置建设贵港市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其中委托莫某某建设冷库的报价是177836元。覃塘区农业农村局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了对贵港市**有限公司的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同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广西工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提供了《广西贵港金沙生态果蔬加工贮藏保险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该公司根据实施方案里的金额虚构并作出投资额为160万元的《贵港市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贵港市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同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携同莫某某以莫某某的名义到贵港市港北区税务局开具了600立方米冷库制作与安装,烘干设备制作与安装价税合计为701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同月27日,贵港市**有限公司实施的覃塘区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已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向覃塘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上述审核报告书与增值税发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70万元。同月29日,覃塘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向贵港市**有限公司的广西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果蔬加工贮藏保鲜)资金70万元,并向财政国库支付局申请支付。同月30日,覃塘区财政国库支付局对覃塘区农业局机关申请支付的(果蔬加工贮藏保鲜)项目向贵港市**有限公司(账号9044120101******)转帐70万元。该公司收到补助款后,将该补助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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