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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5********,汉族,初中文化,崇仁县**镇**村委会副主任,住崇仁县**镇**村**组**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黄某甲、杨某某等人的挖机、铲车在崇仁县**镇**小组***挖建4座水库用于修建鱼塘,造成水库原有的枫香等林木无法生存,退耕还林地被大量毁坏。

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技术鉴定,崇仁县**镇**小组水库山场被占用并破坏的林地面积为12.5亩。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补植复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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