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号。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农历7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吴某某雇佣民工采伐上高县田心镇枧头村大布自然村“筲斗窝”山场上的林木。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25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不起诉人黄某某自首到案,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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