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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1********44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九江**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区**乡**村*组**号,现住九江市**区**大道**园**湾*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九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3日14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路**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在现场民警依法对驾驶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现场检测结果为8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老院进行血样提取以备检验。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3.0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传唤后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当事人驾驶证等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记录查询单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抽血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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