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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贵池区**楼镇**村**组**号。2013年5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下午,黄某某驾驶超载的皖******号变型拖拉机沿**路由贵池区**镇向**镇方向行驶,至**路25公里400米处,与行人储某某发生碰撞,致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鉴定,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经认定,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3211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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