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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7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村;住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村,2019年6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立案,2019年6月13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4日23时42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陕B****9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690KM+663M处时,与隧道内紧急停车带墙壁发生相撞,致使驾驶人黄某某受伤,乘车人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史某某、史某甲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第S60006号认定:黄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史某某、史某甲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违法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民事部分已调解,已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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