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本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干县公安局大洋洲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与邻居黄**(被害人,男,57岁)在其两家房屋中间的空地上栽种景观树一事发生纠纷,黄**先后两次将黄某某栽的景观树拔掉,双方因此在空地上发生口角,随后黄**与黄某某发生厮打,之后黄某某将黄**推开。不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黄某某妻子周**从家中出来后也加入争吵,三人争吵了几句后,黄**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砸了周**的腰部一下,黄某某见状便上前去推黄**,两人随后就互相拉扯并推打对方,在推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黄**仰面推倒在地,并用身体压在了黄**的上半身部位,尔后,黄某某坐在黄**的上半身部位,并用左手抓着黄**的右手,用右手压着黄**的胸部位置,双方在地上推扯并殴打对方。之后,黄**和黄某某的儿子黄甲、黄黄乙也分别来到现场,周**、黄甲等人想将其两人劝开,但黄**一直用手抓着黄某某的衣领不肯松手,在黄某某强行起身的过程中,黄**用手往下拉了一下黄某某的上衣,黄某某便坐到黄**的上半身部位,后双方被周**等人劝开。经新干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的伤势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6月24日,黄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