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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村二社,因涉嫌盗窃罪,经洮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其本人住房东侧约20米处空地上将白城市**建筑工程公司堆放的109根铁质围栏横杆,49片铁质围栏网片,53根铁质围栏立柱盗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4,185.00元,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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