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文化,宜春**公司袁州分公司职工,户籍地为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住袁州区**名郡**栋*单元****室。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8日被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其朋友在**园吃饭,期间黄某某饮用啤酒,饭后其驾驶赣C*****号小车回家,当晚23时52分许行驶至袁州区***路***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路检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 mg/100ml,后黄某某被交警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