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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深圳市**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海丰县陶河镇大屿村黄氏祖祠因家庭矛盾与其胞弟黄某乙发生口角并引发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用脚踢了黄某乙,致黄某乙倒地受伤。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家属代其赔偿了黄某乙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黄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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