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84********,户籍地为上思县**镇**村**屯**号,住上思县**镇**路**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月23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的基本情况:王某某 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接受农某甲(已判决)邀请答应去被害人李某甲家追债。农某甲让农某乙(已判决)叫来几个年轻人,随后黄某甲伙同农某甲、农某乙、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钢管分别乘坐三辆小轿车拉李某甲去到上思县在妙镇有生村六兰屯跟李某甲的家人商讨还债事宜。到李某甲家之后,农某甲、黄某甲先去李某甲家里商量,其余人在外面等候。农某甲、黄某甲与李某甲的丈夫何某甲、李某甲的哥哥李某乙因谈不妥,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在外等候的同伙听到打骂声便蒙面手持钢管、砍刀冲过来和农某甲、黄某甲一起与何某甲、李某乙对打,何某甲不敌退回屋内,李某乙、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乙在屋内用手抵住铁门防止对方侵入。农某甲、农某乙、黄某甲等人见状,遂持砍刀对李某甲家的铁门打砸,最终导致何某乙左手手背受伤,李某乙左手前臂受伤,铁门多处损坏。案发后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铁门被损坏部位修复价格为150元人民币。经法医鉴定,何某乙人体损伤未构成轻微伤,李某甲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黄某甲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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