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钟,男性,1969年9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690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汕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汕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汕尾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南堤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走私废物罪,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汕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钟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钟于2008年4月出资注册登记成立陆丰市鸿泰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鸿泰塑料公司),由李某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废塑料加工、再生利用等业务。公司成立后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许可证》)。2009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开展正常进口废塑料生产加工、再生利用。2014年、2015年,黄某钟分别向国家环境保护部申请批准《许可证》商品名称为其他塑料的废啐料及下脚料,每年申请额度均为9500吨,分别绑定进口商为:深圳市保坤五金塑料有限公司和惠州市恒兴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与两家进口商签订《代理进口合同》,商定每吨以人民币2元的货物代理进口费用,代理进口废旧其他塑料等货物。被不起诉人黄某钟明知《许可证》只能自用、禁止转让,只能由《许可证》载明利用的企业作为原料使用的情况下,因害怕自己公司申请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实际进口的额度没有使用完,会影响到下一年的申请额度,2014年至2015年期间,黄某钟提供《许可证》供他人利用,使他人得以冒用《许可证》走私进口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为国内非许可证利用单位代理进口3个货柜废塑料货物共60.63吨。黄某钟未获得实际利益。被不起诉人人黄某钟于2018年12月12日到汕尾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黄某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钟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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