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份起,林某某、李某某伙同余明统、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纠集一起在雷州市纪家镇**村利用“吉牌”进行赌博,为参与赌博的群众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雇佣张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黄某为赌场工作,每晚给予200元至500元不等的报酬。其中,张某负责坐庄发牌和抽水,黄某负责看风。2020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林某某、李某某、张某、黄某等人正在聚赌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扣押100元及赌具“吉牌”一副、圆形桌子一张等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证;2.到案经过、被告人基本信息资料、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陈某某、陈某一、冯某某、曾某某、陈某二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某、李某某、张某及同案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现场堪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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