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51973********,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本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12 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己有一本城建工程师中级职称证,其朋友想用该资质,但其证件在其公司放着,其就想伪造一本城建工程师中级职称证给其朋友用。2019年07月12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3号院墙上的电话联系到办假证人员(微信昵称“鱼宝”,微信号:W18631276827),以18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本城建工程师中级职称证。2019年12月9日,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到案,伪造的城建工程师中级职称证被公安机关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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