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外卖送餐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因黄某某盗窃次数未查清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途径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庙对开路段时,拾到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机并据为己有。后黄某某利用拾得手机的支付宝免密支付功能支付手机“饿了么”程序的外卖订单,其中2020年4月22日15时10分支付1笔外卖订单23.78元,2020年4月22日17时43分、17时49分支付2笔外卖订单共计209.55元,2020年4月25日0时50分、0时52分支付2笔外卖订单共计361.4元。
综上,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共实施盗窃三次,盗窃金额共计594.73元。
2020年5月8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黄某某处起获陈某某的手机并作发还处理。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赔陈某某损失594.73元并取得陈某某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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