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猛)(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户籍地:长丰县**乡**社居委**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N1***号小型轿车,沿合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巷镇朱巷粮库路段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长丰县朱巷卫生院医生对黄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