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47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小区**栋**室(户籍地:长丰县**乡**社居委**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5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N1***号小型轿车,沿合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朱巷镇朱巷粮库路段时,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由长丰县朱巷卫生院医生对黄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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