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偃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2********,汉族,大学专科, 户籍地:河南省偃师市**乡**村**组,现住河南省偃师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期间,就是否适用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公安机关及被不起诉人对适用不起诉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豫C7****小型轿车行驶至**路**段**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人陈帅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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