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罗山县,住罗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豫S29000重型自卸货车,沿3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淮河社区曹元村路段时,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吴某某撞伤致死。
2020年9月9日,经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黄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家人312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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