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22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白色荣威牌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滨河北路与丽新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该黄某某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有证驾驶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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