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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良华)(公开版)_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早上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驾驶赣B**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兴国县**乡**村路段时,遇被害人谢**在其前方沿道路同方向步行。由于黄**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驾车时未注意路面动态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致使赣B**重型自卸货车与谢**接触,造成谢**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黄**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黄**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获得了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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