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芳)(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上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鹏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其朋友家吃饭时喝醉酒,想到两年前在广州做保安时手部受伤之事赔偿过少,想通过原保安公司同事周某某联系保安公司拿赔偿款。当天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过周某某家(**大酒店)时想去酒店内询问周某某的电话。因怕自己一个人进去吃亏,于是到**大酒店附近荣某甲经营的**五金农资店拿了一把菜刀,黄某某拿着菜刀情绪失控,持菜刀朝店内的一墩塑料桶上砍了一刀,导致两个塑料桶损坏。随后,黄某某持菜刀进入**大酒店内,手持菜刀乱舞,并大声喊老板娘出来,否则就将人剁死。接着,黄某某踢开大厅左侧一包厢的门,持菜刀进入包厢内对正在用餐的苏某某等人说要找老板,后被包厢内的苏某某等人劝出。从包厢出来后,黄某某拿起菜刀朝**大酒店一楼进门处的凳子上部连砍几刀,造成凳子损坏,后黄某某的母亲彭某某将黄某某的菜刀夺下。黄某某仍不罢休,欲去厨房继续拿刀,在进去时黄某某朝过道上装茶具的柜台踢了一脚,导致柜台的铝合金小门损坏。黄某某进入厨房后拿起在案板上的两把菜刀,将其中的一把菜刀在案板上用力拍了一刀,并用刀指着厨师罗某某,随后双手持刀挥舞,并大声嚷叫,造成**大酒店内客人及附近邻居一片惊慌。2020年11月12日,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某损坏的物品(塑料桶2只,木凳1张,铝合金茶水柜1只)价格合计为173元。2020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5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发现场示意图、归案说明、办案说明、常住人口详细、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荣某甲、彭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荣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坏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辨认人苏某某、荣某甲、罗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