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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贵斌)(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0202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期间担任**公司江西宜春**有限公司宜春**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公司江西宜春**公司聘任黄某甲为江西宜春**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包括合法合规手续办理等一切事务。2019年5月份,该项目开始施工,在万载县**乡**村、**村,**镇**村、**村,万载县**林场以及袁州区**镇**林场所属山场占用林地修建道路、风机平台等。经鉴定,该项目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面积为88. 57亩(已扣除已办理使用林地审批面积252.66亩),占用后,造成了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另查明,黄某甲系于2020年10月16日主动至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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