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超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93********,满族,初中文化,系太原**店**,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超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6时21分,被不起诉人黄超生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1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从旅顺途径跨海大桥,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连市西岗区白云隧道洞北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超生血液乙醇含量为96.72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超生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醉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黄超生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黄超生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黄超生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依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超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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