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56********,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巷**组,住湖南省澧县**街道**巷**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禁渔期内,携带电击捕鱼装置在禁渔区即澧水流域津市**段捕捞水产品,共捕得鲜鱼十余条。黄某某被津市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依法扣押捕捞工具及鲜鱼。
到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购买2020元鱼苗投放澧水河进行恢复性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进行恢复性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