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飞)(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0********,汉族,大学文化,深圳市讯游科技有限公司前端程序员(**)。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园**栋**室,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于2020年3月18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于2020年4月17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于2020年6月2日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韩方勇,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聘入职深圳讯游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前端程序员(前端特效组**),负责赌博游戏前端的特效开发工作,2017年9月,其在工作中知悉所在公司系为赌博网站开发赌博游戏软件,并承担赌博游戏特效开发工作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公司从事该工作,至案发,共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违法所得已上缴。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上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法所得应收缴,涉案物品等物证应随案移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