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飞)(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住新工街道辽河佳苑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辽H****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到省道102线55公里(中兴花园小区东200米)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黄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2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