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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鸿宇)(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从新宁县城往安山乡方向行驶至**镇**村**街**路段,因夜间通过容易发生危险的过村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对道路前方行人动态观察注意不够,导致其车左前部与道路行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积极主动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本次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主动供述事故案发过程,且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图片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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