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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亚申)(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睦岗街道***村**村***号,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路**蓝**栋*楼*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温根强,广东安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7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黎某某驾驶号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风华路行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黎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对被不起诉黎某某身体提取的人体血液进行血液中乙醇定量分析,被不起诉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黎某某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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