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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俊)(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419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县**乡**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驾车至义乌市佛堂镇田心二村361号,采用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浙G10****的黑色奇瑞轿车,窃得车内的4张面值1000元的中国石化充值卡及休闲利群香烟、黄金叶天叶硬壳香烟各一包(共计价值人民币18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黎某某已退赃5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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