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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黎国龙)(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公诉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声称自己可以为他人提供报考驾驶证的便利条件为由,多次收取杨启国、陆某某等人报名费共计17500元,但未对上述人员进行任何培训和帮助取得驾驶证,后其更改联系方式以逃避被害人。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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