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住达州市通川区**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09日22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在达川区南滨路三段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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