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727号
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本区鑫都汇群岛公寓快递架边,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某的装有一瓶50ml莱珀妮鱼子精华紧颜液的快递盒盗走,上述被盗紧颜液价值人民币4140元。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陈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黎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指认图片、快递单信息、购买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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