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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大海)(公开版)_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黎明东方园****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4日我院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齐某某向白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等人发布消息,宣称自己有办法让考生顺利通过2020年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考试。齐某某通过上述人员招收了孙某某、卢某某、刘某甲等考生,并使用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卡收取了李某某转来的好处费2万元。考试前,齐某某告知招收到的考生准备以作弊的方式参加考试,并向考生卢某某发放了作弊接收器材,指使考生刘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让刘某甲用手机将试题拍照发给齐某某,齐某某再将搜题软件查询到的答案通过作弊器材发送给考生。

2020年6月22日,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考试开始时,进入学校的考生均需要通过金属扫描仪进行检查,并在扫描防疫二维码后将手机上交工作人员后方能进入考场,所以刘某甲、卢某某未能将手机及作弊接收器材带入考场。

2020年6月22日15时35分许,公安人员在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2-92号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抓获,并现场收缴TK信号发射器2部、网络信号接收器1个、接收语音耳机5个。到案后,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聊天及转账记录截图、辽宁省教育厅文件(辽教发[2020]6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及附件、情况说明、指认照片、营业执照;2、证人周某某、侯某某、白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何某某、方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和坦白的量刑情节,且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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