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建伟)(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1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苇子沟镇****组,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东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09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吉A****小型轿车行驶至大东区东望街轩兴路西200米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