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1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苇子沟镇**村**组,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街**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东区公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09分,犯罪嫌疑人齐某某酒后驾驶吉A****小型轿车行驶至大东区东望街轩兴路西200米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齐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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