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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振华)(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3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3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0日,在亳州市谯城区**镇**村魏岗集,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以谭某某家污水及建筑垃圾排放到其土坑中为由,多次到谭某某经营的魏岗家电城实施泼洒粪便、辱骂他人的行为。虽经公安部门多次劝阻及处罚,但齐某某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本案系邻里纠纷,齐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时已年满82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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