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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2001********,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铁东公安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至7月25日间,在四平市铁东区华亿紫金城小区A区天城超市内,盗窃快递物品四次,盗得白色防晒服、发夹两件、洗面奶、防晒霜、玩具、两盒面膜等物品。被盗快件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395.22元。案发后,齐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甲的陈述;

(三)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赵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 情况说明,5.扣押清单,6.微信截****,7.指认现场和被盗物品照片,8.前科说明,9.收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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