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检二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90********,汉族,中专文化,大石桥市*****店店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向被害人景某某停放在其大石桥市****区****店门前的轿车油箱投放沙子,导致车辆部件损坏。经辽宁正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认定,景某某大众轿车被损坏部件价值人民币533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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