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阜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在其弟弟齐某的推荐下,明知上线租用其微信账号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用给上****,获利100余元。因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所出租的微信账号所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未造成实质性的法律后果,且事后被不起诉齐某某认罪认罚,因而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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