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年*月*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月期间,齐某甲以给史某看“**”为由,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收取“**”和**费用累计4500元,20*年*月*日双方达成谅解并将4500元人民币返还给史某。
2、20*年*月*日,齐某甲通过其姑姑齐某甲介绍,以给齐某乙看“**”为由,利用**收取“**”10900元,20**年*月*日双方达成谅解并将10900元人民币返还给齐某乙。
本院认为,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已经全部归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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