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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齐海云)(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齐某甲,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县,住****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月期间,齐某甲以给史某看“**”为由,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收取“**”和**费用累计4500元,20*年*月*日双方达成谅解并将4500元人民币返还给史某。

2、20*年*月*日,齐某甲通过其姑姑齐某甲介绍,以给齐某乙看“**”为由,利用**收取“**”10900元,20**年*月*日双方达成谅解并将10900元人民币返还给齐某乙。

本院认为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已经全部归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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