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7********,汉族,专科在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村**号,系西安**大二**。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0号“**”牌越野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转盘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76mg/100ml。
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齐某某系**校**,也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其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为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继续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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