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男性,1982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20601XXXX,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龙潭镇营上村委会XX村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龙某饮酒后驾驶云D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龙潭镇三龙线5公里500米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经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3.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龙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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